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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么起诉老公的“情人”
在日常接待咨询中,经常会遇到咨询者问:“我的婚姻遭遇第三者插足,我是否可以起诉第三者?”有人认为第三者插足合法婚姻,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,第三者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
实际上,我们**的法律里并没有“配偶权”的相关规定,法理上通常认为“配偶权”是指基于配偶身份,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的身份权,具体内容包括:(1)同居请求权,即请求对方和自己共同生活的权利。不过该项权利无法通过诉请法院强制实现。(2)监护权,夫妻相互为另一方的**顺序法定继承人。(3)继承权,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为其监护人。(4)失踪和死亡宣告申请权。(5)要求对方忠诚的权利等。
配偶权的效力不及于第三人。所以,当夫妻一方出轨时,另一方可以基于配偶权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却不能要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司法实务中,法院在处理无过错方起诉第三者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中,有的以“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”为由裁定驳回起诉;有的以“诉请没有法律依据”为由驳回诉讼请求,笔者尚未见过有支持的案例。
但是,有一种情况是可以起诉第三者的。那就是当第三者无偿收受过错方财物时,配偶可以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。
这种情况下,法院并不是认为第三者侵犯了无过错方的配偶权,而是基于夫妻财产共有制度,认为过错方的无偿给付行为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,应为无效,因此第三者应返还收受的财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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